“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申请使用人经审核通过后,需与持有单位签订授权书,方可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申请使用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登记注册地址、产品主要生产基地均在河南省辖区内。(三)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四)产品拥有独立的商标注册证、有明确的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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