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其他单位的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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