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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作为商标无效中的证据

在提请商标无效时,可以选择使用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作为商标无效中的证据。例如2021年7月8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在其官网发布了《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一文,文中所述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案号为(2021)京行终2625号,裁判日期为2021年07月01日;该案中京东公司提交了13项主要证据,其中第4、5、6、7项就是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检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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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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