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人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 拆分使用等。如果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取 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的,应当另行提 出注册申请。已注册的含地名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应遵照申请注册时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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