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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名不适合用于商标注册?

2024-05-21 62911

根据《商标法》、《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等相关规定,普益知产建议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下列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国家名称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3、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4、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 (不含县级)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

5、带有政治意义的地名

6、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

7、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等名称

8、包含地名的国家重大事项名称

9、山川、河流、景点、建筑物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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