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分细则(试行) 二维码
**章 总则 **条 各专利代理机构的初始信用分数为100分,其分数根据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代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扣分。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受到行政处罚,已按时履行处罚决定,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且三年内未发生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因该行政处罚扣分。 第二章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 第四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执行合伙人及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信息,和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法律服务网中的信息不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0分。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和印章、银行账户、合同、发票等所使用的名称不一致的,扣10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20分;假冒其他代理机构的,扣20分。 第五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无法提供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合伙协议原件,或该原件与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上传的合伙协议书不一致的,无正当理由的,扣20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无法提供书面公司章程原件及全体股东的签名,或该原件与专利代理机构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上传的公司章程是否一致的,无正当理由的,扣20分。 第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设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扣20分。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或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扣10分,并责令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20分,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未建立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等执业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运营制度的,由专利代理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每缺一个制度扣5分; 第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宣传、承接专利代理业务,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及时更新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信息的,由专利代理监管部门责令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扣5分。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出现一次扣2分。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扣20分。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收费未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阶次扣分,为“较低”的扣5分,为“适中”的扣10分,为“较高”的扣20分。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阶次扣分,阶次为“较低”的扣5分,为“适中”的扣10分,为“较高”的扣20分。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受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阶次扣分,阶次为“较低”的扣5分,为“适中”的扣10分,为“较高”的扣20分。 (一)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三)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五)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六)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或者实际情况不一致,未按照要求整改,给社会公众造成重大误解; (七)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八)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第十三条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扣20分。 第四章 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阶次扣分,阶次为“较低”的扣5分,为“适中”的扣10分,为“较高”的扣20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签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对相关法律文件审核把关,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或者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其签名代理的专利申请在保密期内发生发明创造内容泄露的,扣签名的专利代理师10分,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扣20分。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扣20分。 第五章 其他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扣20分: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或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二)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三)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四)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五)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扣20分: (一)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二) 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专利代理监管或执法部门查办专利代理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扣20分。 第二十条 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扣20分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20分。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或代理师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扣20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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