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二维码
**章 总则 **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在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及相关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建立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本辖区范围内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工作,统筹使用专业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运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年度报告,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身份信息,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等基础信息,专利代理师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资格和执业情况,从业人数信息等基础信息等。 (二)守信信息是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行政处罚、处罚履行情况等信息,构成负面影响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条 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依法采集并建立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第七条 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协助采集本辖区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信息,采集的信息应当录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积极配合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八条 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应当从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专利代理行业协会、专利代理机构等采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四)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信息; (五)行业协会管理信息; (六)专利代理师的执业信息; (七)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与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相关的守法经营、服务质量、市场声誉等信息。 第九条 对下列行为的处理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 (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 (四)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经营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主体名下。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信用海南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充分应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的相关信用信息,对代理机构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评价。专利代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对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分遵从以下原则 (一)各专利代理机构的初始信用分数为100分,其分数动态更新,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则进行扣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代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进行扣分; (三)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已按时履行行政部门处罚决定,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且三年内未发生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该项行政处罚在评分中不再扣分; 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确定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应综合考虑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确定企业的风险类型(“暂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和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分两个因素。 企业风险类型为“暂无风险”且专利代理信用分数95分(含)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为A;企业风险类型为“低风险”且专利代理信用分数85分(含)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为B;企业风险类型为“中风险”且专利代理信用分数75分(含)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为C;其余专利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为D级。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 第四章 信用等次的运用和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企业信用风险水平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行政检查至少1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行政检查至少2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每年度行政检查至少3次。 第十六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二)依法停止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直接资助; (三)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专利优先审查资格; (四)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六)依法限制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七)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七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对信用优异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受到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通报相关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省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或进行约谈。 第五章 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对信用信息记录、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负责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负责部门经核实发现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以及评分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更正。 经核实信息无需更正的,应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失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以及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被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应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数据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过程中,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批量获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数据,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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