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使用实行申报授权制度。申请使用人经审核通过后,需与持有单位签订授权书,方可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豫农优品”使用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上规范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二)允许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进行宣传推介。
(三)允许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参加涉农展会等产销对接活动。
“豫农优品”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有关产品生产标准,确保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的产品不低于申请时的质量水平。
(二)遵守商标及标识授权使用约定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
(三)接受“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使用监督检查及跟踪检查。
(四)严格管理“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豫农优品”商标及标识经授权后,由使用人自行印制或加贴使用;使用过程中不得更改图案、色相,但图形大小可按比例缩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