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打算转让的注册商标属于“一标多类”的情形,那么在办理商标转让时一般要把“一标多类”涉及的商标都转让给受让方,而不能仅仅只转让其中一个类别。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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