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一、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商标予以快速审查,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然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日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办法》与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没有衔接,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够充分。二是《办法》中没有对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保护作出规定,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保护还存在空白。三是《办法》中关于商标快速申请的类型仅限于文字商标,类型过于单一,无法完全适应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重大区域发展利益商标保护的需要;四是《办法》中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
2024年4月,《办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并参照《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制定修改经验,我局起草形成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的扩大
一是突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涉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类脑智能、量子信息、基因技术、未来网络、深海空天开发、氢能与储能等未来产业,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纳入可申请范围。
二是适应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的增加,将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的名称改成标志。
三是突出对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支持,新增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且商标已经使用的情形。
四是将原申请范围中的“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和“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合并为一款。
(二)关于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的增加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商标快速审查所申请的商标需仅由文字构成,此次修改将可申请注册类型扩大至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以及以上要素的组合,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
(三)关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此次修改将范围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关于优化办事程序
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快速审查的时间节点应为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以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应及时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