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犯法。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典型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十种:(一)恶意抢注与党的重要会议、重要理论、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烈士姓名不能用于商标注册主要有以下两大原因: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将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注册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二、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