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专家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决策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专家咨政建言、支撑科学民主决策、服务 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提高知识产权决策科学化、 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专家参 与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为了加强商标行政执法指导,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